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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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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机构改革涉及有关国务院部门职能优化调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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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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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共十章、八十八条,对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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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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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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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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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节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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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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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4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的决定(节录)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登记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三章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八章 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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